← 返回普法文章

"法考全程班,原价3980,网盘打包9.9带走。"

"注会六科网课,百度网盘永久更新,加微信19.9。"

"专利代理师、税务师考前冲刺,拼课群1元入。"

打开二手平台、闲鱼、贴吧、各种备考群,这样的广告比比皆是。正版几千上万的培训课,被录屏、翻录、打包,变成一个个网盘链接,几块钱就卖掉。

很多人觉得:"不就是分享一下嘛,我又没赚多少钱。""这是二手的,跟卖二手书一样。""免费发给同学,又不犯法。"

作为律师,我必须泼一盆冷水:这些想法,每一个都可能让你变成被告;严重的,还会坐牢。

最近山东高法发了一篇典型案例(鲁法案例【2026】404),把这件事说得很透。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例,以及我检索到的真实判例,把"网盘盗版网课"这件事的雷区,一次讲清楚。

一、先讲几个真事:有人赔了钱,有人坐了牢

(1)699元的英语课,4.98元被"甩卖",作者索赔4万,判赔2万。

山东高法报道,韩某录制的英语教学视频在学浪网售卖(998–699元)。有人开网店,4.98元卖网盘链接,买家付款后客服发百度网盘分享网址,点击即可下载。法院认定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2万元。(邵东市人民法院)

(2)考研"拼课",人均1元,组织的学生赔了4万。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起案件:一群考研学生人均1元"拼单"买盗版考研课自用。讲师张老师起诉组织拼课的学生。法院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判组织拼课的学生共同赔偿4万元

(3)卖盗版注会课1万余部,判刑3年,罚金4万。

北京海淀法院:王某从2018年起倒卖某公司注册会计师考试视频,通过微信、网盘销售1万余部,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

(4)公众号卖盗版考研视频23万部,获利102万,判刑4年9个月,罚金120万。

杭州中院:张某某通过"××考研"公众号以分享链接销售盗版视频,存储销售23万余部,违法所得102万余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120万元。

(5)网盘"终身会员"卖付费课,违法所得20余万,判刑3年6个月,罚金40万。

清远魏某案:通过录屏把腾讯课堂等平台视频存百度网盘,以"终身会员"吸纳会员,违法所得20余万元,侵权视频7.7万余部,判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十万元。

(6)早在2019年,法院就定了性:分享网盘链接 = 发行 / 信息网络传播。

范庆伟案(北京海淀法院):将网校课程视频1.5万余个存百度网盘"好课"分享,法院明确"下载=复制、分享网盘链接=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主犯获刑五年。说明"网盘转售侵权"不是新争议,司法早有定论。

看清没有?卖几块钱的,不一定只赔几块钱;免费"分享"的,照样可能侵权;规模做大的,直接进去了。 下面讲法律依据。

二、法律规定:你买的"课",到底是什么?

这是最核心的认知误区。很多人把买网课等同于"买了一套书"——既然书能二手卖,课为什么不能?

错。数字内容和实体书,法律定性完全不同。

1. 你付费买到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你花几千块买的正版课,取得的只是在个人学习、欣赏范围内使用的"有限使用权"。它不包含复制权、发行权,更不包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用尽"原则(第一次销售原则),只适用于实体载体(比如你转卖一本二手书,书的所有权随载体转移)。但网课是无形的数字内容,不适用权利用尽。你存到网盘、生成链接对外售卖,不是"转让原有载体",而是未经许可,新开了一条传播路径——这就侵权了。

法条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第5项)、发行权(第6项)、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2项)等十七项财产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 网盘链接,精准命中"信息网络传播权"

山东高法案例说得很明白:小乙把课程存百度网盘、发提取码链接,买家随时能看能下——这就是把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时间地点获得",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通过上传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供公众获得,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3. 三个必须纠正的认知误区

误区真相
"我只是二手转售,又不是源头"侵权看的是"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不看你是第几手。非源头传播照样侵权。
"我卖得便宜 / 免费分享,不算侵权"**侵权不以营利、不以获利多少为前提**。免费在群里分享,只要让作品传播不可控,同样侵权。
"我后来把链接删了,就没事了"删链接只是"停止侵害",**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赔偿不以权利人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

法条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第五十四条(赔偿计算);第四十九条(技术措施保护);第五十九条(合法来源抗辩与举证责任)。

4. 赔多少?——从1200元到500万元,还有惩罚性赔偿

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 → 侵权违法所得 → 权利使用费"顺序算;都难确定时,法院法定赔偿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更狠的是: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惩罚性赔偿。

所以别看有人只卖了几单、赚了几十块,判赔1200、2000、2万都有;一旦被认定恶意、规模化,金额会远超你的"小本生意"。

民事标杆:贵州高院(2024)黔民终284号一案,被告反复侵权且隐匿交易,法院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1万余元——这正是《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1–5倍)的实打实落地。

三、怎么保护自己(给创作者、机构、版权方)

如果你是被侵权的一方,或者你本身就是做课程内容的,提前布防比事后追责省心得多。

1. 上技术措施。 视频加隐形水印、绑定设备/账号、防盗录、关键章节加密。法律明确保护技术措施——破解、避开技术措施本身也可能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2. 做版权存证。 创作完成即进行作品登记、区块链存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我是权利人、创作时间"的证据链,将来诉讼直接甩证据。

3. 用户协议写清楚。 在购课协议里明确:仅授权个人学习使用,禁止录屏、复制、转售、公开传播,违约承担法律责任。这能让"我以为能转卖"的辩解站不住脚。

4. 监测前置。 定期在二手平台、网盘群、公众号检索自家课程关键词,发现苗头早发函、早投诉。

四、已经被侵权了,怎么维权?

(路径一:平台投诉下架) 最快、成本最低。在闲鱼、淘宝、微信等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要求断开链接、下架商品。适合早期、小额、散兵。

(路径二:发律师函 / 警告函) 固定对方身份与侵权事实,给足压力,很多小卖家收到函就删了。

(路径三:民事诉讼) 起诉要求停止侵害 + 赔偿(含维权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证据充分、判赔可观,前面那些2万、4万、甚至更高的判决就是这么来的。

(路径四:刑事报案) 对方以营利为目的、规模大、获利达到门槛的,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走侵犯著作权罪。前面杭州、丽水、清远那些案子,都是刑案。

维权路径适用情形时长成本效果
平台投诉下架早期、零散、平台内快(数天)断链止损,不赔钱
律师函事实清楚、想施压低–中多数和解删除
民事诉讼损失较大、要赔偿数月–1年+中(可主张对方承担)停止侵害 + 赔偿
刑事报案规模化、营利、达入罪门槛半年–数年低(公权侦查)刑罚 + 罚金 + 没收

刑事门槛(重点提醒卖课的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司法解释的入罪门槛(概括):

注意:"其他严重情节"不看你赚没赚到3万,看传播数量、会员数、点击数。 卖9.9元一份、发展了1000个会员,或者传了500部课,就已经踩线。前面那些获刑的,没一个是"大老板",多为90后、刚毕业、在校生的"小本创业"。

另外两点,专治卖课人的"聪明辩解":

法条依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6日施行,同时废止法释〔2004〕19号、法释〔2007〕6号、法释〔2020〕10号等旧解释)第十三、十四、二十八条。

五、避坑清单:买课的人和卖课的人,都看一眼

给"买盗版 / 拼课"的你:

给"想顺手卖课回血"的你:

六、写在最后:创作无价,分享有界

山东高法那篇案例的结尾说得好:"数字内容不等同于闲置实物,分享前务必确认已取得合法授权,切勿因认知误区或贪图小利,将'闲置'变'侵权'。"

科技让录屏变得容易,但容易不等于合法。几块钱的网盘链接背后,是创作者熬过的无数个夜、机构砸下的真金白银。尊重版权,不是为了保护"大公司",是为了保护每一个还愿意认真创作的人——也包括将来的你。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高强律师(专利代理师 · 知识产权师 · 证券从业资格)专注债权、股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承办全国案件。欢迎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把关。

立即咨询

本文章由「雪糕说法」(高强律师 ·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出品,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案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