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天上百个催收电话、爆通讯录、P遗照、门口蹲守、单位闹事……
这些"我可没打你"的招数,很可能已经踩了刑事红线。
两高两部专门发文:软暴力,照样判刑。
开场: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咨询
前阵子有位当事人来找我,一坐下眼眶就红了。
他因为生意周转借了一笔钱,后来资金链断了,逾期还不上了。接下来两个月,他经历了这些:
- 每天几百个电话,半夜两点还在响,手机根本不敢开机;
- 催收方拿到了他的通讯录,挨个给他父母、同事、老同学打电话;
- 有人把他的照片P成遗照,群发给了他通讯录里的所有人;
- 最后发展到有人天天在他家楼下蹲守,他"不敢回家"。
他问我一句话:"高律师,对方没打我一下,我报警有用吗?我是不是理亏?"
我告诉他两句话:
第一,欠债是民事纠纷,该还的一分不能少;但软暴力催收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没动手,照样可能构成犯罪。国家早就为此专门发过文件。
今天这篇,就把"软暴力"这件事从头到尾讲透。
一、什么是"软暴力"?——不动手,也能把人逼到墙角
先上权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明确: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段话翻译成大白话,关键就三层意思:
- 目的不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者为了形成非法影响;
- 手段是"软"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没动手打人;
- 后果是硬的——足以让人产生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划重点:判断是不是软暴力,不看有没有见血,看有没有造成"心理强制"。
很多人有个致命误区:以为"只要不动手就没事"。恰恰相反——正因为不动手、不留伤痕,软暴力才更隐蔽、更折磨人,也更难取证。
常见的软暴力手段有哪些?
《意见》第二条列举了四大类,我把它整理成更好记的版本:
① 侵犯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类
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或霸占财物等。
②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③ 扰乱社会秩序类
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④ 兜底条款
其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特别提醒一句:《意见》第二条还专门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同样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也就是说,在网上搞人肉搜索、P图造谣、群发侮辱信息、私信轰炸,和线下堵门泼油漆,在法律评价上是一回事。
二、哪些领域最容易长出"软暴力"?
从我接触的案子和公开案例看,软暴力并不是均匀分布,而是高度集中在几个领域。
领域一:非法放贷与暴力催收(最高发)
这是软暴力的"重灾区"。常见的五种套路:
| 套路 | 具体表现 |
|---|---|
| 线上轰炸骚扰 | 依托软件工具全天候高频呼叫、批量短信、验证码持续骚扰,不分时段 |
| 爆通讯录牵连 | 非法获取通讯录,恶意联系无关第三方,散布欠款信息,破坏社交与工作信誉 |
| 隐私造谣羞辱 | 公开私密信息、恶意篡改肖像(P遗照)、编造负面信息广泛传播 |
| 线下贴身滋扰 | 到居住地、工作单位长期蹲守、贴身跟随、反复纠缠 |
| 聚众造势施压 | 拉横幅、喊喇叭、聚众围堵,制造舆论压力 |
领域二:网络空间
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恶意P图、群发侮辱信息、私信轰炸、在社交平台公开羞辱——这些都是《意见》第二条明确覆盖的。
领域三:恶意举报与"职业索赔"
这里要特别说一句:举报投诉是公民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
如果借"举报投诉"的合法外壳,挟私报复、刻意施压,同一事项经多部门核查确认不属实并办结后,仍然无休止、跨部门、多渠道地反复批量举报——这已经属于典型的软暴力,可以依法追责。
领域四:生产经营场所
厂房、商铺、办公区被"堵门阻工""断水断电""派人据守"——这类手段在《意见》第二条第(二)项里被点名,常出现在商业竞争、工程纠纷、股权争夺中。
领域五:民间纠纷的"升级变形"
婚恋、家庭、邻里、债权债务等民间矛盾,一旦处理方式越界,从"讲道理"变成"纠缠施压",同样可能滑向软暴力。
不过这里有个重要的出罪口子——《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他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这条很关键,我下面还会展开。
三、软暴力构成什么犯罪?
先说一个最容易搞错的点:软暴力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它只是一种犯罪手段。不能因为某个行为"看起来像软暴力"就直接定罪——还必须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这一点非常重要。实务中,司法机关也在严格把握入罪,避免把"软暴力"这个概念当成万能筐。
那么,软暴力通常会落到哪些罪名上?《意见》第五条至第八条给出了明确对应:
罪名对照表
| 软暴力行为 | 对应罪名 | 刑法依据 |
|---|---|---|
| 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用于强迫交易 | 强迫交易罪 | 第226条"威胁" |
| 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用于恐吓 | 寻衅滋事罪 | 第293条第1款第(二)项"恐吓" |
|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 | 非法拘禁罪 | 第238条"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滞留他人住宅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245条 |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软暴力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 敲诈勒索罪 | 第274条 |
几个特别值得记住的量化标准
这些数字,实务中非常关键:
- 寻衅滋事罪"多次":一般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次数既包括同一类别,也包括不同类别;既包括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也包括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四小时以上,或者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 敲诈勒索罪"多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同样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① 一个行为撞上两个罪名,从重处罚。
《意见》第九条: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② 已经因为这事被行政处罚过了,照样能追刑责。
《意见》第十条: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③ 躲在后面的"老板"跑不掉。
《意见》第十一条: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所以别以为"我花钱请人去闹,自己不露面就没事"——在刑法评价上,出钱的那位往往更重。
四、遭遇软暴力,到底该怎么办?
回到开头那位当事人的问题。我的答案是三步:留证、报警、依法解决。
第一步:固定证据(最重要的一步)
软暴力最大的麻烦,就是它不像硬暴力那样留下清晰、容易固定的客观证据。所以证据意识非常重要。
请务必保存好这些:
- 通话记录(截图,注意保留号码与时间)
- 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不要只截片段,保留完整上下文)
- 录音、录像(电话录音、上门时的视频)
- 上门滋扰的照片、视频、监控录像
- 张贴的横幅、喷字、花圈等现场物证
- 被骚扰的亲友、同事的证言(及时固定,言词证据不稳定)
- 就医记录、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精神损害)
一个小提醒: 报案做笔录时,如果条件允许,注意同步录音录像,并合理选择证人。言词证据取证容易但不稳定,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才最牢靠。
第二步:果断报警,别"理亏"就忍着
很多人不敢报警,理由是"我确实欠钱了"。
这个逻辑是错的。 欠债还钱是民事义务;但对方用软暴力催收,侵害的是你的人身权利和生活安宁,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两条线并行,互不抵消。
报警渠道:
- 直接拨打 110 或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 涉及黑恶势力线索的,向当地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扫黑办)举报
- 网络平台的软暴力,同时向平台投诉取证
第三步:债务本身,走合法途径解决
- 合法债务:该还的要还,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正规途径处理;
- 非法债务(比如砍头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坚决说"不";
- 对方起诉的,积极应诉,把软暴力的证据一并向法庭提交。
三个千万别踩的坑
- 别以暴制暴——你一动手,有理变无理,甚至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 别私下和解不留痕——口头承诺最不靠谱,任何和解都要书面固定。
- 别删聊天记录——哪怕对方后来道歉了,原始记录也要留着。
五、扫黑除恶中,软暴力是怎么被打击的?
这是很多人最好奇的部分。
1. 法律定位:软暴力属于黑恶势力的"其他手段"
《意见》第四条明确:"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别看手段软,它照样可以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行为依据。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把这一界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即便没有动手打人,有组织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形成心理强制、干扰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同样可以作为黑恶犯罪的犯罪手段。
2.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足以形成心理强制"?
《意见》第三条列了六种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 黑恶势力实施的;
- 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 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 携带凶器实施的;
- 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 其他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情形。
什么叫"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多人实施时,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或者以自报组织名号、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等明示、暗示方式,足以让他人感知其行为有组织性的,就属于这一类。
还有两条很"狠"的规则:
- 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上述情形,该项即成立;
- 具体实施的人不符合,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同样成立。
3. 打击难点:为什么不总能"一告一个准"?
作为律师,我也得把实话讲清楚。软暴力案件的办理,客观上确实有难点:
难点一:证据体系不稳定。
软暴力不像硬暴力会留下伤痕、凶器。主要靠言词证据来证明"心理强制",优点是取证容易,缺点是容易翻供、不稳定。如果从头到尾只有软暴力证据,起诉和定罪的难度都很大——这也是纯网络软暴力案件难办的原因。
难点二:判定"可罚性"通常要与黑恶势力挂钩。
按实务主流观点,定义软暴力并不要求必须由黑恶势力实施;但要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通常要求该软暴力与黑恶势力紧密相关。如果最终没有被认定为黑恶势力,行为人采用的软暴力往往难以作为违法犯罪手段评价。
难点三:要严格把握入罪,不能用概念取代构成要件。
和"套路贷"一样,"软暴力"不是刑法确定的概念,不能用它去取代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判断。比如以诈骗为核心手段、催债时仅有轻微语言威胁的,定诈骗罪通常比定寻衅滋事罪更适当。
说这些不是给坏人开脱,而是提醒:定性要准,打击才稳。
双向避坑清单
如果你是被害人——记住这 6 条
- 第一时间留证: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现场照片,一个都别删。
- 别怕"理亏":欠债和被害是两码事,该报警就报警。
- 及时报案做笔录,注意固定证言、同步录音录像。
- 别以暴制暴,别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 债务本身走合法途径,该还的还,不该还的依法抗辩。
- 涉及黑恶线索,向扫黑办举报,别只当普通纠纷处理。
如果你是催收方或从业者——守住这 6 条红线
- 不爆通讯录,不联系无关第三方。
- 不 P 图、不造谣、不公开隐私。
- 不高频轰炸,不夜间骚扰。
- 不上门蹲守、不贴身跟随。
- 不聚众造势、不拉横幅喊喇叭。
- 不借举报投诉之名反复施压。
特别提醒: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比如砍头息、超高利息)而雇佣指使他人实施软暴力的,雇佣者、指使者一般按主犯论处。别以为"我只是催债"就能免责。
写在最后
软暴力最阴的地方,不在于它有多凶,而在于它会让被害人产生一种错觉——
"对方没打我,是不是我活该?"
不是的。
心理强制也是强制,看不见的伤害也是伤害。
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正在遭遇这类事情,先别慌,也别忍:把证据留好,然后报警。拿不准的,找个专业律师问问,别一个人扛着。
记住一句话:欠债要还,但尊严和安全,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遇到实际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你觉得这篇有用,欢迎转发给可能需要的人。*
*遇到类似困扰,也可以在后台留言,我会尽量回复。*
本文章由「雪糕说法」(高强律师 ·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出品,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案例与法条均标注来源,具体纠纷请结合案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