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律师,我给了人三十万说能帮我老婆办取保。人后来确实办了取保,但那是检察院依法办案的结果,钱全被他吞了。这算诈骗吗?"
算。
但我见过太多当事人,被骗之后第一反应不是报警,而是"我这事本身也不光彩,报警会不会把自己也搭进去"。结果一拖再拖,钱和人都没了。
今天这篇讲请托型诈骗罪。我会说清三件事:什么情况构成诈骗罪、什么情况只是民事纠纷、被骗了到底该怎么办。
一、请托型诈骗,利用的是你的侥幸心理
先给个定义。请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关系、有门路、能办事,骗取请托人信任和财物,但实际根本没有办事能力,也不打算办的行为。
它的常见套路高度相似。
包装身份,谎称自己认识某领导、某内部人员,甚至出示合影、微信截图当作"关系密切"的证据。放信号,钱到账前不断释放"可以办""容易办""抓紧办"的积极信号,让你觉得有戏。要打点,"托关系、找熟人需要打点",一步步让你加钱。给承诺,通常还会承诺"办不成退钱",正是这句话,让诈骗在形式上看起来像普通民事纠纷。玩消失,钱到手后就难找了,或者编造"进度卡壳"继续要钱,钱款基本用于个人挥霍。
地域上,请托型诈骗主要集中在三类场景:升学就业类,司法案件类("捞人""办取保""判缓刑"),项目审批类。
看几个真实判决,就知道法院出手有多重。
案例一:谎称"有关系可平事",骗 30 万获刑六年十个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陈某向黄某虚构自己"有关系、有门路",可以帮黄某就相关违法事项实现减轻处罚、降格处理。黄某信了,先后支付共 30 万元。钱全被陈某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一分没用在"疏通关系"上。2025 年 9 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七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借"捞人"之名骗 7 万余元,判二年三个月(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老张的儿子因涉嫌犯罪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想找人"跑关系"减轻处罚。经熟人介绍认识小李,小李以需要"打点"为由,虚构事实索要财物共七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法院认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案例三:谎称能办取保候审,骗 36060 元(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罗某的丈夫涉案,想花钱办取保候审,结识了姜某。姜某谎称有门路打点司法人员。实际上段某的取保候审是检察机关依法不批捕的结果,跟姜某毫无关系。姜某又谎称能在检察院疏通关系办不起诉,陆续收了 36060 元。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例还藏着一个关键点,我单独拎出来讲,第三节会展开:姜某诈骗所得的这笔钱,因为属于罗某意图行贿司法人员的款项,请托事项具有不正当性,法院认定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而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即使骗子被判了刑,你的"请托款"也未必回到你手里。
二、定罪的核心: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要件看起来简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难的是"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证。
因为请托这件事有个特殊性:"事没办成"和"骗钱"看起来太像了。受托人拿了钱,事没办成,到底是诈骗,还是民事违约?这个界限一旦模糊,刑事立案就卡住了。
实务中,司法机关普遍采用一套"时间分析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综合判断。
事前阶段看关系、看能力。先查清请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是同学、同事、朋友这种超出普通人的关系,还是纯粹的金钱交易,双方有没有利益纠纷。这一步很重要,因为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受托人一句"我退钱""我找中间人说和",就可能把诈骗事实转化成借贷纠纷。所以事前阶段的证据固定,对案件能否顺利推进至关重要。
事中阶段看有没有实际办事。查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联络情况,明确行为人到底有没有请托他人办理、有没有真实办事的行动。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之一。受托人已经开展了实质性办事工作、因政策调整报考失利等客观原因没办成的,属于民事委托合同争议,不宜按刑事案件处理。
事后阶段看对钱的处理态度。接受财物之后,受托人有没有变更联系方式、删除通话记录、编造理由推脱?如果有这些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还有一个客观标志:假意承诺。民事纠纷中,受托人收取"办事费""请托费"的目的一般是真实的,只是在履行环节出了问题;而请托型诈骗,行为人往往通过假意承诺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承诺那一刻起就没打算办。
办案机关还会重点核查三点:请托事项本身有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行为人有没有真实找关系请托办事的具体行动,财物最终流向何处、是否被行为人实际取得。
检察官有句提醒说得很到位:是否成功办结委托事项,绝对不能作为诈骗罪的唯一定罪依据。判断的核心标尺是,行为人事前有没有办事能力、事中有没有开展办事行动、事后有没有退款意愿。
三、罪名竞合:请托纠纷不只有"诈骗罪"这一条路
这是很多人没意识到的一点。同样是请托,受托人构成什么罪,取决于具体情节,可能是好几个罪名。
情形一:受托人虚构能力骗钱,构成诈骗罪
这是最常见的一类,上面案例一到案例三都是。
情形二:受托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办事,构成受贿类犯罪
如果受托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财物、承诺利用职务便利办事,那不再按普通请托型诈骗处理,而是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实务中这类案件争议极大,举个例子你就懂了。
中间人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中国法院网 2025 年 12 月刊文)
吴某请托罗某"打点"关系办事,给了 300 万元,让罗某全部转交给某国家工作人员张某。结果罗某只给了张某 200 万元,私自截留了 100 万元,吴某和张某都不知情。项目办成后,罗某又以"感谢费"名义从吴某处拿了 50 万元。
这个案子光定性就吵翻了。一种意见认为,罗某截留 100 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他向吴某说"要送 300 万元给张某"是虚构事实,让吴某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同时,罗某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张某的职权为吴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了 50 万元感谢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有人认为罗某构成行贿罪共犯与侵占罪,或者与吴某构成行贿罪共犯、与张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请托一旦卷入公权力,罪名认定会变得极其复杂,诈骗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侵占罪,可能交叉甚至数罪并罚。这类案件必须由专业律师介入,当事人自己很难判断。
情形三:请托人自己也可能构成行贿罪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最致命的风险。
你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钱,本身就可能构成行贿罪。上面鹰潭那个案子里,请托人的"请托款"最终被追缴上缴国库,就是法律对请托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请托人的双向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受托人构成诈骗罪,你的钱可能通过刑事追赃返还;但如果你存在行贿行为,也可能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数额标准:多少钱才够立案
请托型诈骗适用诈骗罪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档次 | 全国幅度 | 对应量刑 |
|---|---|---|
| 数额较大 |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两高备案。所以内蒙古地区的"数额较大"起点是 5000 元,广东可能更高,具体要咨询当地司法机关。
实务里还有一个"酌情从严"的情形值得注意: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扶贫、医疗款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些都会从重。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且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也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也是为什么"尽早退赔"对受托人极其重要。但请记住,退赔只是从轻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五、规则在变:法律对请托的态度越来越清楚
这几年我明显感觉到,司法对请托类案件的处理在往两个方向走。
第一个方向,民刑边界越来越清晰。过去"事没办成"和"骗钱"经常混在一起,现在主流裁判形成了共识:看受托人有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和假意承诺行为。有办事行为、无非法占有故意、仅未办成的,走民事;无办事能力、无办事行为、虚构事实骗钱挥霍的,走刑事。
第二个方向,对请托人自身行为的否定评价在加强。过去有些人以为"我是受害人,钱总该退给我",现在越来越多判决明确:不法原因给付的"请托款",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不返还给请托人。参见前述鹰潭月湖区法院案例。
第三,追赃挽损更受重视。国家在强调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被骗后及时报案、提供完整证据,追回的可能性其实在提高。
还有一条我要单独提,就是开头说的"别自己把路堵死"。很多当事人因为觉得自己"也不干净",迟迟不敢报案,等想报案时对方早已转移财产。这是最亏的。
六、被骗了,具体怎么维权
第一步,判断是刑事还是民事。
对照这两条标准:对方无办事能力、无办事行为、虚构事实、钱款用于挥霍、失联拉黑,属刑事案件,立即报案;对方确实有办事行为,只是因政策调整、客观原因没办成,且愿意协商退款,属民事纠纷,走协商或起诉。拿不准的,先咨询律师。
第二步,刑事报案,要带齐这些材料。
资金流转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条,要能体现款项用途,也就是对方怎么要的钱、以什么名义。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重点固定对方虚构身份、虚构关系、承诺办事、承诺退款的内容。身份信息: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账号、联系方式。损失计算:累计支付金额、已退还金额。
报案渠道是向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请托型诈骗多为跨地区案件,建议向主要付款地或对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步,善用"刑民并行",别放弃民事索赔。
根据最高法入库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刑事追赃并不消灭你依据民事关系向有过错的合同相对方(尤其是中间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钱是被"上线"骗走的,而中间人在其中有过错,你仍然可以单独起诉中间人索赔。
第四步,诉讼请求要理性。如果确实只能走民事,参考上一篇讲的,只主张本金,放弃利息,成功率更高。
七、避坑清单,五句话
一,任何宣称"花钱就能包办政务事项"的,基本都是诈骗。烟草许可、事业单位招录、征地拆迁补偿,全部严格依法定程序公开办理,不存在花钱违规的特殊路径。
二,"办不成退款"是诈骗的经典话术,不是你的保障。它把诈骗伪装成民事借贷,让你的维权变复杂。
三,把钱给"中间人"风险极高。中间人自己被骗、截留款项的案例比比皆是,你还可能因为款项性质被否定而要不回钱。
四,一律走银行转账,备注用途,全程留痕。现金交付等于自断证据。
五,发现被骗立刻报警,别因为"自己也不光彩"而拖延。拖延的每一天,都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
写在最后
请托型诈骗最残忍的地方在于,它精准地利用了人最焦虑的时刻。亲人被抓、孩子升学、工作无着,越急,越容易相信"我有关系"。
但司法的答案是明确的: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任何"花钱摆平"的承诺都是骗局。
如果你或家人已经遭遇请托型诈骗,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咨询律师、决定走刑事还是民事,不要盲目报案或起诉,也不要私下"协商"而销毁证据。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法院网及各地法院公开裁判文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章由「雪糕说法」(高强律师 ·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出品,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案例与法条均标注来源,具体纠纷请结合案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