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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白纸黑字72.5万,法院只判了9.8万:法官是怎么“穿透”合
封面:白纸黑字72.5万,法院只判了9.8万:法官是怎么“穿透”合

原告的诉讼请求写得清清楚楚:一个项目的收益分成22.5万、违约金16万,另一个项目的本金收益29.5万、违约金4万,再加上律师费5000元——合计72.5万元。

判决下来,法院支持的数字是:本金86976.87元,利息8354.63元,律师费2500元。加起来不到10万元。

中间差掉的60多万,不是法官和稀泥,而是法官做了一件事:穿透。

这个案子我代理的是被告。原告拿着三份《项目合作协议》起诉,主张这是合伙合同纠纷,要求按协议分配“项目收益”。我们的抗辩只有一句话:这不是投资,是借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天借这个案子,聊聊审判实务中法官最爱“穿透审理”的一类案件:合同上写的是投资、租赁、黄金买卖,翻开来看,里面装的其实是借贷。

一、法官穿透时,到底在看什么?

先说结论。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裁定书里,把判断标准说得明明白白:投资合作的核心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那就不是投资,是借款。

一句话:合同叫什么名字不重要,钱怎么给、风险谁担、利润怎么分,才决定这笔钱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管这个叫“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法律关系”。落到审判里,法官看的是三条硬指标:

  1. 钱给出去之后,你管不管事?(是否参与经营)
  2. 亏了算谁的?(是否承担风险)
  3. 你拿回来的是浮动利润,还是固定回报?(收益模式)

三条全占“不管事、不担险、拿固定回报”,那对不起,无论合同怎么包装,法院都会把它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保底条款一写,投资就变味了

回看我代理的这个案子。原告和某影视舞美公司签的《项目合作协议》,条款设计得相当“讲究”:

原告在法庭上说,这就是投资,我们共担风险。可问题是:净利润低于80万你补足、亏损你补足、测算不出来按80万算、项目黄了连本带利退——风险在哪?

庭审中法官问了一个关键问题:你所谓“负责项目协调”,具体做了什么?原告拿不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里确实有沟通,但翻来翻去都是“项目进展怎么样了”“款什么时候到”。这是债主催款的标准姿势,不是合伙人干活的样子。

一审判决书说得很直白,我概括大意:原告在合同履行中仅是提供资金,到期享受不低于对方承诺的收益,不参与项目实际运作和经营,不承担项目盈亏风险,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

于是,72.5万的诉请被按民间借贷重新算了一遍账:原告累计付了100万(4笔),公司已还98万;已还的款项先抵扣4倍LPR以内的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算到最后,只欠本金8.7万加利息8千多。原告主张的“保底收益”“投资本金20%的违约金”?统统被4倍LPR的上限碾平。原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类似的判决在各地法院比比皆是: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1300万元的《投资合作协议》被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34号、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797号、杭州中院(2020)浙01民终9530号……裁判口径高度一致。

翻到杭州本地的基层法院,拱墅、富阳、萧山、钱塘一路判下来,也是同一个结论:约定“不承担亏损”“固定回报”“不参与经营”的,管你合同上写什么名,统统按借贷算。我在检索报告里随手一列就是五件:拱墅区法院(2021)浙0105民初6407号、(2020)浙0105民初6739号,富阳区法院(2024)浙0111民初327号,萧山区法院(2022)浙0109民初13146号,钱塘区法院(2022)浙0114民初2512号。

不过得说句公道话,法官穿透,是往实质上看,不是机械地把投资全打成借款。人民法院案例库里有一个入库案例(编号2023-08-2-265-001,宁夏固原中院):石某某给一家商贸公司出50万,公司出了《股权证明书》,后来没把他登记成股东,他就反过来主张“这50万是借款,还我”。法院一查:章程里把他列为股东、他自己签了字,还当过财务主管、分过红、承包过亏损期的经营项目。结论是——这钱是投资、是出资,不是借款。想借“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反向赖掉投资,一样行不通。穿透审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十二个字,占全了就是投资,一个都赖不掉。

给想投资的朋友提个醒:签投资协议又不甘心担风险,加一条“保底条款”图个安心,恰恰是这条保底,会让整份合同在法官眼里“降级”成借款。想博高收益,就得真担风险;只想要固定回报,那就老实签借款合同,把利率、期限、担保写清楚,别玩包装。

三、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三种玩法,三种结局

“租赁”这个壳被用来装借贷,主要有三种玩法。

第一种:融资租赁,只有“融资”没有“融物”。

正规的融资租赁 = 融资 + 融物,出租人必须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担租赁物风险。但实务中大量“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是这么干的:车还登记在你名下、你继续开、出了事故出租人不管、出租人也从不过户——它唯一关心的,就是你按月还钱。

海南龙华法院就判过这样一案,海口中院二审维持:男子办车辆售后回租“融资”2.7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23.42%。法院一看:买卖合同连车辆成交价款都没约定、车辆一直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被诉也只要求还钱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只有融资,没有融物,这就是借款合同。最终按民间借贷处理,利率从23.42%压到14.2%(当时4倍LPR),一下子减掉一万多利息。

人民法院案例库里,这类案子不止一件。参考案例2024-08-2-103-004(某租赁公司诉北京某控股公司案):签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压根没转到出租人名下,法院直接认定借贷关系。参考案例2023-08-2-112-002(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讷河某医院案):出租人连租赁物原始发票都拿不出,部分租赁物还被别的公司在征信平台登记过,法院推定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综合认定是借款。入库案例的口径一致:约定承租人把自有物卖给出租人再租回,但所有权根本没转移的,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发放本金时预收的手续费、预收租金,一律从本金中扣除。

第二种:房屋“租赁贷”,职业放贷人的新马甲。

这种玩法更隐蔽,也更危险。随着对职业放贷、套路贷打击力度加大,一些放贷人换了马甲:不签借款合同了,改签《房屋租赁合同》——出借人当“承租人”,把“20年房租”一次性付给房东(其实就是借款本金),房东按月还“利息”,房子还得腾给“租客”住或转租。

特征一抓一大把:租金远低于市场价(市场月租6000元,合同只签2000元),租期一签5到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这种合同摆到法官面前,基本一眼假。

更要命的是刑事风险。以租赁为名行放贷之实,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放贷10次以上、利率超过月息3%的,属于非法放贷,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配合暴力腾房、软暴力催收的,还可能踩进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的深水区。

第三种:手机“租赁贷”,高利贷塞进一台手机。

这几年最火也最坑人的套路,是拿手机当道具的“租机贷”,专挑急需用钱、征信有瑕疵、正规银行借不到的人下手。

套路不复杂:中介拍胸脯说“无抵押、不看征信、快速放款”,让你在租机App下单租一台手机,签《分期租赁协议》。手机还没到手,中介就让你改收货地址,直接寄到指定的手机回收商。回收商按官网价打七八折收购,再扣掉首期租金、中介费、折旧费,剩下的现金才到你手里。一台9999元的手机,你实际到手可能就6000块,却要按1万2的总租金分期还。

上海静安法院办过上海首例“租机贷”案:陈女士在多个平台前后租了40多部手机,套现18万,3个月内要还的“租金”高达40多万,折合年化37%到1155%。平台经营者戴某2025年3月被判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0万——他一年多时间向130多人“放贷”170万。

刑事判了,民事也有硬核的。成都龙泉驿区法院2026年5月终审:张伟“租”了一台9999元的iPhone,总租金12351元,手机签收当天就被回收,到手8000元。法院查明这家租赁公司在全国多地都有类似涉诉,靠“出租手机赚高额租金、再回收变现”过日子,本质就是放贷,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贷款业务。结论干脆:租赁合同无效,买断款、违约金全驳回,张伟只按手机原价9999元折价补偿,扣掉已还的,最终再付2794.25元。

监管也早盯上了:2018年互金整治办就发函点名“手机回租”违规放贷,说这类平台超100个、年化普遍300%以上、个别破1000%,专挑大学生;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又明确严禁以消费品做租赁物搞售后回租。

穿透的破绽还是那几样:没有使用手机的真实意愿(签收当天就转手)、租金远超手机市价、实际年化畸高。租赁是壳,放贷才是里子。

四、名为黄金买卖,实为借贷:“黄金分期”的算盘

这两年冒出来的新套路,是“黄金分期”。

剧本通常这样演:你到珠宝店“买”黄金,零首付、分期付款。签完《买卖合同》,店员很贴心地介绍你把黄金拿到隔壁回收店变现——黄金饰品的现款价588元/克,“卖”给你658元/克,你到手3万多现金。之后每10天还一期“货款”,每期7100多元。

看懂了吗?黄金从头到尾没离开过店里,你拿走的是钱,还的是虚增价款加高额利息。这不是买卖,这是放贷,实际年利率轻松超过200%。

杭州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珠宝公司用这套模式,先后就70个人的纠纷提起批量仲裁申请,再拿着仲裁裁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合法外衣收割借款人。检察机关认定: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无效;隐藏的高利放贷行为,违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性规定,同样无效。法院最终采纳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

浙江乐清的案子走得更远:珠宝店经营者戴某用同样的手法,向46人放贷110万余元,实际年利率最高达335%。2026年1月,乐清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黄金只是个道具。法官穿透一看: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黄金即买即卖、价款虚增、按期还款——买卖是假的,借贷是真的。

五、写在最后:法官的尺子只有一把

把四个场景放在一起,法官穿透审理时量的是同一把尺子:

名义外壳穿透后的真身关键破绽
投资合作协议借贷保底条款、不参与经营、不担亏损
融资租赁合同借贷无租赁物或所有权未转移,只有融资没有融物
房屋租赁合同借贷租金远低于市场价、租期超长、一次性付清
黄金买卖合同借贷即买即变现、价款虚增、无真实买卖意图
手机租赁合同借贷即租即回收、租金远超手机市价、无使用意愿

合同名称是皮,权利义务才是骨。法院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被隐藏的法律关系按其自身规则处理——落到借贷上,就是4倍LPR的利率上限、预先扣费不计入本金。

最后分别说两句。

如果您是出借人:想让资金多个“名分”可以理解,但用投资、租赁、买卖去包装借贷,包装得越精致,输得越彻底。利息上限、本金认定,全部按借贷规则重算,弄不好还惹上刑事麻烦。

如果您是借款人:被要求签“名实不符”的合同时,留个心眼。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弄清楚自己到底欠的是本金还是“货款”。遇到“零首付拿现钱”“保本高收益”的项目,多想一层:连法律都不相信天上掉馅饼,你为什么要信?

有类似纠纷需要分析的,欢迎带着合同来聊。判决书大家都读得懂,但法官的算账方式,值得提前搞明白。


*本案案号:一审(2024)浙0105民初11451号,二审(2025)浙01民终1910号。文中当事人已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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