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2日
引言:从"刷礼物"到"打官司"——一个新兴纠纷领域的形成
网络直播行业在过去数年间经历了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25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过8亿人,占网民整体的七成以上。直播打赏作为平台与主播的核心盈利模式之一,其交易规模以百亿计。伴随交易体量的膨胀,因打赏引发的民事纠纷——配偶追索、未成年人退款、受欺诈者主张撤销、赃款追缴——也呈井喷之势涌入各地法院。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接触过多起此类案件,深感这类纠纷的法律适用远比公众直觉复杂。"刷出去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它取决于打赏人的身份、资金来源、打赏频率、双方互动内容、举证状况等一连串事实变量,更取决于审理法院对"服务合同"与"赠与合同"这一根本定性问题的立场选择。
本文试图从律师实务视角出发,梳理截至2026年8月的裁判规则、分歧焦点与最新规范动态,为同行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份可操作的参考,也为理性参与直播互动的读者划出一条风险边界线。
声明: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公开渠道(法院公众号、裁判文书网、《人民司法》等),分析结论仅代表笔者个人学术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具有执业资质的律师。
一、解剖交易结构:三个主体、两层合同
要理解打赏纠纷的全部争议,必须先看清楚这笔钱是怎么流动的。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代理律师)误以为打赏是用户直接把钱给了主播,从而简单套用赠与合同的规则。但实际交易结构远比这复杂:
第一层关系:用户 — 直播平台 = 网络服务合同
用户注册账号时与平台签署《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如"星币""钻石""A币"等),再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在直播间赠送。这一系列行为构成用户与平台之间的预付费服务合同或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提供技术通道、支付系统、礼物特效、等级特权等服务,收取相应费用。此层关系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它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第二层关系:平台 — 主播(及公会/MCN)= 签约与分成合同
主播并非直接从用户处受领款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入平台后,由平台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主播(及其签约公会)进行结算分成。实务中主播的实际到手比例通常在36%至50%之间,剩余部分归平台及公会,此外还需扣除税费。因此,主播报酬来源于与平台的结算,而非用户的直接给付。
第三层关系:用户 — 主播 = 性质待定的"打赏"行为
这是全部争议的集中点。用户向主播赠送虚拟礼物的行为,究竟是网络服务消费的一部分(用户花钱买精神愉悦),还是独立于服务合同之外的无偿赠与?不同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

上述结构决定了三件重要的事:(1)平台通常不是返还之诉的适格被告,除非平台存在过错;(2)即使认定打赏为赠与,返还范围也应以主播实际分成为限,而非打赏总额;(3)诉讼策略上必须区分"向平台主张"与"向主播主张"两条路径。
二、性质之争: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一)"服务合同说"及其裁判逻辑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打赏本质上是用户观看直播表演后支付的对价。用户获得了精神文化产品、实时互动体验、礼物特效展示、等级提升乃至其他用户的关注与羡慕——这些都是有形的对价。主播通过表演获取虚拟礼物是其正当劳动报酬的方式之一,具有有偿性特征,区别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陈先生打赏是认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一种对价,主播刘女士并非单纯的获利。且主播获利是与直播平台针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并非从陈先生处直接取得。"该案最终驳回妻子要求确认赠与无效的全部诉请,一审判决生效。[注1]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案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进路。韩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打赏游戏主播管某141,512.5元。法院认为打赏"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且"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意味着"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该案同样判决驳回全部诉请。[注2]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审结的一起案件延续了相同逻辑:丈夫李某月薪不足5000元,一个多月内充值十余万元、打赏特定主播九万余元。妻子张某诉请确认无效,法院仍以"网络服务消费行为"为由驳回。[注3]
(二)"赠与合同说"及其裁判逻辑
另一派法院则强调打赏的自愿性与无偿性。用户打赏不受任何强制,金额完全自主决定;主播的表演具有非具体明确性,用户打赏后并不获得确定的回报——这些特征更接近赠与。
上海二中院章晓琳法官审理的李女士案是代表性案例。李女士在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频繁为男主播刘某打赏90万余元,并通过微信转账10万余元。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亲昵暧昧,还有线下见面行为。法院认定双方关系"已突破一般朋友界限",打赏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目的在于维系不正当亲密关系,故认定为赠与。李女士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法院酌定刘某返还28万元。[注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案被《人民司法》2026年第16期收录,提出了更为精细的"二元区分"模式: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平台收取的50%不予返还);但用户向主播支付的、远超合理劳务对价的部分,构成无偿赠与,且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案中周某累计打赏124万余元,单次多为200元以下,法院仍作整体评价,最终判令主播返还345,831.2元,二审维持原判。[注5]
(三)笔者的判断:两种学说各有适用的前提条件
两种学说并非水火不容,而是对应不同的案件事实类型。"服务合同说"更适合以下情形:(1)打赏分散于多个不同主播,无明显目的同一性;(2)打赏人与主播之间仅有正常互动,无暧昧越界;(3)打赏人收入较高,家庭财务未受实质性影响。(4)单次打赏金额确实较小,且打赏间隔不规律。
"赠与合同说"则更常出现于:(1)打赏高度集中于单一特定主播;(2)存在暧昧聊天、"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线下见面等越界证据;(3)打赏资金来源于举债或挪用;(4)打赏行为刻意隐瞒配偶。
2024年颁布、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首次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网络直播打赏"界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的"挥霍"。第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为违反忠实义务之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应予支持。这两条新规客观上为"整体评价+赠与无效"路径提供了更高层级的规范支撑。

三、四类典型场景的返还规则
场景一:配偶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型)
这是目前数量最多、争议最大的一类。核心争点在于: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配偶能否以及如何救济?
支持返还的裁判路径通常包含以下要件:
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法院会综合考量打赏金额与家庭年收入的比例、持续时长、是否举债打赏等因素。《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虽未给出量化标准,但中山中院周某案的裁判逻辑提供了参考:累计124万余元、集中于单一主播、持续约4-5个月,即达到"挥霍"门槛。
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暧昧聊天记录、"老公/老婆"称呼、线下见面、特殊含义转账金额等,都是证明"违反忠实义务"的关键证据。一旦认定,即可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
返还范围精细化——并非"打多少退多少"。中山中院周某案的做法具有示范意义:平台收取部分不予返还(有效服务合同);主播实得部分中酌减合理劳务对价(该案扣减1万元);再扣减共同消费部分(扣减5000元);利息请求因打赏人自身主要过错而不予支持。
不支持返还的裁判路径则强调:
逐笔评价原则——每笔打赏均为独立的消费合同,单次未超家事代理合理范围即应有效,不能事后以累计总额否定各笔效力。
精神消费属日常生活需要——娱乐支出是现代生活的正常组成部分,不能因为总额大就一律否定。
平台无审查义务——平台在接受充值打赏时无法逐一核实资金来源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
两类路径在地域分布上呈现一定规律性:广东、上海、福建等地法院更倾向于整体评价与赠与无效路径;北京部分地区法院则更强调逐笔评价与服务合同属性。但这种归纳不是绝对的,同一省份内部也存在分歧。
场景二:打赏人自己主张返还(受欺诈 / 恋爱预期型)
这类案件的原告往往是打赏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是主播,主张理由通常是主播以恋爱假象诱导打赏。
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湖北大冶市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同类案件(似为同一基本事实的不同报道):卢某在直播间结识主播后,前期小额打赏约2800余元;后期主播通过暧昧言语暗示恋爱关系、承诺奔现和分担债务,诱导卢某透支信用卡继续打赏11万余元。卢某醒悟后起诉。
两院均采取"按阶段区分定责"的审理方法:第一阶段打赏归入消费型(不予返还);第二阶段因主播营造恋爱预期、构成欺诈,赠与可撤销。但"撤销不等于全退"——法院以主播实际分成为基数(36%),酌定返还净收益的40%(约17,598元)。[注6]
对比之下,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阿力诉小玉案则完全驳回了打赏人自己的返还请求。阿力为主播购买吉他和手机并多次打赏,后以小玉隐瞒恋情构成欺诈为由起诉。法院认为阿力从未明确表白、也未在送礼前询问感情状况,无证据证明小玉存在威胁、哄骗或主动索要,故不支持返还。[注7]
实务要点:打赏人自己主张返还,举证门槛显著高于配偶主张。必须证明主播存在主动诱导、虚假承诺或欺骗行为,单纯的"后悔"不足以触发撤销权。
场景三:未成年人打赏
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相对清晰,支持返还是主流方向。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进一步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10岁儿童乐乐用父亲手机打赏游戏主播23万元,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支持全额返还。[注8]另据媒体报道,最高法2021年发布的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刘某打赏近160万元的案件经调解,科技公司自愿全额返还。[注9]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压实了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2026年4月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下文详述)更是按年龄段做了分类禁止/限制规定。
实务要点:未成年人打赏案件中,(1)被告通常是平台(合同相对性),而非主播;(2)家长需举证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实施且未经同意;(3)实务中多通过调解达成全额或高额比例返还。
场景四:刑事交叉——赃款打赏与善意取得抗辩
当打赏资金来源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所得时,问题就从纯粹的民事纠纷升级为刑民交叉领域。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2026年1月审理的闭某案颇具代表性:00后收银员闭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48万余元,其中55万元用于短视频平台充值打赏。法院判处闭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注10] 更早前的案例中,镇江一名会计挪用公款930余万元打赏主播(2018年央视报道),济南某单位员工李某侵占4000余万元大部分用于打赏,北京出纳胡某挪用2500余万元公款"刷礼物"——这些案件中打赏人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的法律问题是:被害单位能否向主播追回被打赏的款项?
答案取决于主播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三百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1)受让人善意(不知资金来源违法);(2)支付合理价格;(3)完成交付。在网络打赏场景中:
若主播对资金来源毫不知情,且打赏金额与其提供的表演服务大致相当,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阻却刑事追缴;
若主播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违法(如打赏人明确告知"这是公司的钱"),或打赏金额远超合理劳务对价(动辄数十万、上百万),则难以认定"合理价格",善意取得抗辩不成立;
若主播存在主动诱导、配合虚构场景等过错,则不仅面临民事返还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共犯刑事责任。
安徽某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写道:"主播'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应不属于善意取得'。"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另一判决则区分处理:超越正常互动的部分判令返还10万元,其余基于正常互动的打赏认定有效。[注11]

四、最尖锐的分歧:能否对"小额高频"打赏累积评价?
如果用一个词概括当前直播打赏类案件最大的裁判分歧,那就是——累积评价。
"整体评价派"认为,打赏金额应当作整体考量。单次小额只是形式表象,实质上是以维系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系列财产处分行为。各次打赏时间紧密接续、主观目的同一、客观效果一致,已构成应予整体评价的系列行为。若允许以"化整为零"规避配偶救济权,将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中山中院周某案、上海二中院章晓琳案、福建连城法院邱先生案均采此路径。
"逐笔评价派"则坚持,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能累积评价。每笔打赏都是独立的消费合同,只要单次未超家事代理合理范围即应有效。精神文化消费是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平台也无能力逐一审查资金来源。北京通州韩某案、北京海淀陈先生案、福建罗源李某案均采此路径。

笔者的观察是:两派的差异表面上是法律适用技术之争,深层则是价值取向的不同。"逐笔评价派"更侧重保护交易安全与平台信赖利益,防止事后追溯破坏既成交易秩序;"整体评价派"更侧重保护配偶财产权与家庭伦理,防止"化整为零"架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功能。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的出台,客观上为"整体评价派"提供了更高层级的规范支撑。可以预见,随着该解释的深入适用,整体评价路径的权重有望上升。但个案事实的差异性决定了两种进路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存。对代理人而言,关键在于准确识别案件事实更贴近哪一派的适用前提,并有针对性地组织证据和论证。
五、返还范围的精细化:能退多少?
即便打赏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退多少"仍是另一个复杂的裁量问题。从现有判例来看,法院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 以主播实际分成为限
这是最普遍的做法。打赏总额先经平台扣除服务费(通常40%-60%),剩余部分才是主播实得。返还计算以主播实得为基准,而非用户充值的原始金额。中山中院周某案中,124万余元打赏款,平台收取50%后主播实得62万余元,最终返还额以此为基数计算。
2. 酌减合理劳务对价
法院普遍认可主播确实付出了劳动(直播表演、互动维护等),应在返还额中扣减合理的劳务报酬。中山中院周某案酌定1万元(相当于尾部主播4-5个月的行业平均收入水平);上海二中院章晓琳案则在主播分成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公会费用、税费等因素后酌定返还28万元。
3. 利息请求的处理
多数判决不支持利息。理由包括:(a)主播对资金来源未必知情,善意受领部分的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b)打赏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尤其是已婚者主动维系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依公平原则不应转嫁资金占用成本给主播。但也有例外——长春九台区法院陈某案(私下微信转账15万元含大量"520"金额)判决全额返还及利息,该案因转账直接进入主播个人账户、且明显超出任何"劳务对价"的可能,故处理更为严厉。
4. 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区分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七条:善意得利人(不知欠缺合法根据)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得利人(知悉或应知)须返还全部利益及孳息。实务中,主播对于"超出合理劳务对价"的部分,往往被推定为恶意得利人(因其明知与自身劳务价值显不相当);但对于"合理劳务对价范围内"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得利。这种区分直接影响返还范围。
六、平台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几乎所有已公开判决中,直播平台均未被判决承担返还责任。但这不等于平台可以"置身事外"。
平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通常包括:(1)平台与用户之间是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平台已履行服务义务;(2)平台已通过用户协议提示理性消费、设置消费提醒等功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3)平台对主播与用户之间的私聊内容不知情,也无法预见;(4)平台不是赠与合同的相对方。
但平台的责任边界正在被监管政策逐步收紧。2026年4月13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1个方面对直播打赏作出系统性规范,其中几项要求值得特别关注:
打赏限额功能:用户首次打赏时,平台应主动提供限额设置服务,允许设定单次、单日最高金额。该功能默认开启。
打赏提醒功能:合理设置提醒触发条件、方式和频次,默认开启。
未成年人保护分级:8周岁以下禁止提供打赏服务;8-16周岁需征得监护人同意;16周岁以上需征得监护人同意或核验收入证明。
打赏排名规范: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展示消费统计数据;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进行排名推荐。
异常打赏识别处置:建立负面清单,加强异常打赏的识别与处置。
《通知》虽属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于部门规章),但其对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已经实质性提高。未来若平台未能落实上述措施,在涉大额打赏纠纷中被认定存在过错的概率将显著增加。
此外,2021年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要求平台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青少年模式、设置单场受赏总额上限等。2022年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则对主播的诱导打赏行为作出了自律性约束。
七、实务建议:三类主体的风险防范
对打赏人及其配偶
- 证据固定优先。一旦发现异常打赏,第一时间截屏保存打赏记录、充值流水、聊天记录(尤其含暧昧内容的)、转账凭证。必要时申请公证或法院调查令调取平台后台数据。
- 选择正确的被告和案由。单纯起诉平台几乎不可能成功;起诉主播需证明双方存在超出正常互动的关系。案由选择上,"赠与合同纠纷"优于"不当得利纠纷"(前者可直接援引公序良俗条款)。
- 区分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配偶可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打赏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以及在婚内提起分割之诉(《民法典》第1066条);也可另行起诉主播主张赠与无效。两条路径并行不悖。
对主播及MCN机构
- 严守互动边界。避免使用"老公/老婆""宝宝"等越界称呼,不承诺线下见面或恋爱关系,不接受含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的大额私下转账。
- 保留工作底稿。保存直播录像、打赏记录、聊天记录备份,以备不时之需。一旦涉诉,这些材料是证明"正常演艺服务"而非"诱导打赏"的关键证据。
- 合规运营。严格遵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及平台规则,不参与"冲业绩""守塔""PK"等可能刺激非理性打赏的活动设计。
对平台运营方
- 落实《通知》要求。尽快上线打赏限额设置、提醒功能、未成年人分级管理、异常打赏监测等模块。这不仅是合规要求,也是将来涉诉时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证据。
- 完善实名认证与风控。对单日大额打赏(如超过1万元)设置二次确认或冷静期机制;对疑似未成年人账号加强核验。
- 建立便捷的退款通道。尤其对涉未成年人打赏纠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减少诉讼成本。
结语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不是一个可以用"能"或"不能"简单回答的问题。它横跨合同法、婚姻家庭法、侵权法、刑法多个领域,牵涉用户、平台、主播三方主体的复杂利益格局,且仍在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和司法解释的细化而快速演进。
对法律从业者而言,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1)精准把握案件事实的类型归属(四类场景中的哪一类);(2)准确预判受诉法院的裁判倾向(整体评价派 vs 逐笔评价派);(3)精心组织证据链以匹配所选路径的要件要求;(4)合理设定当事人的预期——"打赏款不是全退就是全不退",更多时候是一个经过精细权衡后的折中数字。
对普通用户而言,最朴素的忠告仍然是那句老话:理性打赏,量入为出。直播间的热闹是真实的,但屏幕背后的法律后果也是真实的。
注释与案例来源
[注1] 北京海淀法院,《直播打赏能要回来吗?行为性质是常见误区》,2023年10月30日发布。
[注2]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薛兵法官,《妻子频频打赏主播,丈夫可以要回吗?》,载"山东高法"公众号,2022年6月25日转载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供稿。涉案金额141,512.5元。
[注3]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沉迷直播频繁打赏,妻子诉请确认无效被驳回》,2026年3月发布。丈夫月薪不足5000元,一个多月充值十余万元。
[注4] 上海二中院至正·法官札记179,章晓琳法官,《妻子高额打赏男主播,丈夫可否主张返还?》,2025年7月14日发布。打赏90万余元 + 微信转账10万余元,酌定返还28万元。
[注5] 林海亮,《关于网络直播打赏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返还》,载《人民司法》2026年第16期。一审案号(2025)粤2072民初26897号,二审案号(2026)粤20民终724号。累计打赏1,248,678元,判返345,831.2元。
[注6] 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打赏12万后被拉黑,是消费还是欺诈?》,2026年8月发布;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暧昧言语诱导打赏?法院:警惕直播打赏背后的感情套路》。两案似为同一基本事实的不同报道。后期打赏11万余元,判返17,598.11元(主播净收益40%)。
[注7] 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直播间打赏后想"讨回"?法院:一般不予返还》,2026年3月发布。阿力诉小玉案,含吉他3199元 + 手机9499元及打赏款,全部驳回。
[注8]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财物是否可以追回?》,2022年1月12日发布。乐乐(10岁)打赏23万元案。
[注9] 中国青年网,《教育监督未成年人正确"触网"》,2021年7月7日发布。刘某打赏近160万元案,调解全额返还。
[10] 法治网,《谁该为直播间"冲动"买单》,2026年7月1日发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闭某职务侵占48万余元(其中55万用于打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 综合法治网2022年5月11日《规范直播打赏要有多重视角》、凤凰网/红星新闻《女孩挪用1700万打赏主播:钱该如何追回?》等多源报道整理。安徽某法院判决主文见报道引用;黑龙江高院相关判决见红星新闻报道。
主要规范性文件索引
| 文件名称 | 发布主体 | 施行/发布日期 | 效力层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大 | 2021-01-01 | 法律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最高法 | 2025年起施行 | 司法解释 |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 最高法 | 2020-05-15 | 司法解释 |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24-01-01 | 行政法规 |
|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 |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 2026-04-13 | 规范性文件 |
|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七部委 | 2021-02-09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 国家广电总局等 | 2022-06-22 | 行业规范 |
本文完。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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