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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分手了,恋爱期间花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封面:分手了,恋爱期间花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我做婚姻家事和合同纠纷,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彩礼怎么退,另一个就是这个:谈恋爱时转给她的钱、买给她的东西,分手了能不能要回来?说实话,答案不是"能"或者"不能"这么简单,得看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今天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把这条边界讲清楚。

01 先分清:恋爱里的钱,其实分四种

法院审理这类案子,第一步永远是给钱定性。定错了性,后面全错。

一般赠与。 为了维系感情、表达爱意的支出,转账、红包、礼物、一起吃饭看电影的开销,只要金额没超出双方的经济水平,就是一般赠与。赠与完成,所有权转移,原则上是不能反悔的。

彩礼性质的给付。 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而给的钱物,本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婚没结成,条件成就,对方就有返还义务。

借款。 双方有借贷合意,钱也实际交付了,那就是民间借贷。跟是不是情侣没关系,该还就得还。

共同生活消费。 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买菜、旅行,这些是两个人一起花掉的,属于共同生活成本,通常谁也不用还给谁。

02 这几种,可以主张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房子车子的钱也算彩礼

很多人以为彩礼就是现金和"三金"。2026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里,"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把这个认识纠正了。

赵某订亲时给了6.6万元礼金,后来李某答应"你买车我就跟你办结婚登记",赵某又给了15万元购车款。结果两人没登记就散了。法院说,这15万元是"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具有彩礼性质,一样按彩礼规则处理。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还有李某曾经中止妊娠,扣掉共同消费后,判李某返还17万余元。

所以判断标准不是"给的是现金还是车",而是这笔钱是不是冲着结婚去的。

大额整笔、带习俗性的给付,倾向认定为彩礼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是个典型。

郑某和施某2022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6月现金给施某10万元,7月又转账10万元。后来没登记,施某提出分手。施某辩称这20万元是增进感情的赠与,不是彩礼。法院没采纳:这两笔整额款项跟双方平时零散的资金往来在支付方式上差别太大,认定是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判决全额返还。

这个案子的裁判要旨值得记住:判断一笔钱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主观上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看支付款项的类型、支付方式有没有习俗性、财物数额、给付方的经济状况。 单笔大额、整额、时间点集中的,往往被认定为彩礼。

有借贷合意的,按借款还

只要有借条,或者聊天记录、录音能证明当时说好是借的,无论谈不谈恋爱,都要还。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里,男方借款给女友28万元,女方出具了借条,法院查明实际出借24.79万元,判决按民间借贷偿还本金24.79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注意,法院同时认定"520""1314"这类特殊数字和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款、旅游报销,不算借款。

反过来也成立: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约定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借款。河北丰宁法院审理的关某诉杨某案就是这样,男方主张1万元是借款,但拿不出借条和借款聊天记录,法院最终按"恋爱期间的附条件赠与"处理,判令返还1万元;而他主张的另外5000元现金,既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收条,法院直接不支持。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全部返还

人民法院案例库"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8民终445号)确立的规则是:一方从一开始就以结婚为筹码不断索要财物,拿到钱又不用于共同生活,还以"没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这不是恋爱赠与,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的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这一条还连着刑事责任。最高法第三批典型案例的案例五"卢某等诈骗案"中,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先后骗取8人财物63万余元,又被查明伙同母亲骗取7人45万余元,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要退赔各被害人。

03 这几种,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520""1314"这类特殊金额,和节日里的小额红包

这是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人分手后翻出转账记录,一笔一笔数,觉得只要是转账就该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写得很明确,下面这三种给付不属于彩礼:一是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是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是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520""1314"这种带着寓意的数字,加上情人节、生日这些节点,正是典型的"表达感情"的支出。给了就是给了。

谈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

吃饭、看电影、买奶茶、一起旅行、同居的房租和水电,这些是情谊行为,法院的态度是:不宜由司法介入调整。

最高法第三批典型案例的案例二"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把这条说得最清楚。刘某与张某同居并按习俗办了婚礼但没登记,期间刘某多次转账共31500元,其中5笔是520元共2600元;张某也向刘某转账4500元,还买了床上用品、给刘某买衣服、充话费。法院认为,双方互有转账,不是刘某单方付出,这些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不具有彩礼性质,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全额返还的诉请。

已经交到对方手里的普通礼物

手机、平板这类电子产品,是分手后纠纷的高发区。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5〕鲁0323民初3207号案: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女方买了小米平板和苹果手机,共10437元,分手后起诉,主张当初"以结婚为目的"、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法院三层论证驳回了:这些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消费品,价值远达不到彩礼或大额附条件赠与的标准;赠与发生在男方车祸康复后,当时双方还没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时间上跟结婚目的没有关联;男方从来没有说过"不结婚就得还",双方没有附条件的合意。法院还指出,男方援引的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权也不成立,"情感权益受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严重侵害。

礼物一旦交付,动产物权就转移了,除非法定情形,撤销不了。

双方互有转账、数额差不多的同居开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诉吴某案中,男方主张交往期间各类支出累计近百万元,要求女方返还全部转账和物品折价款。但女方提交记录显示她也反向转账、购置礼品16万余元。法院查明双方互有转账、数额基本相当,共同生活的费用都花了,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同居期间的付出是对等的,谁多谁少很难算清,法院通常不愿意在这一块做加减法。

分手后你明确说过"不用还"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诉龙某案值得一提。周某恋爱期间转账11.5万余元,分手后先发微信表示不会追讨之前给的东西和费用,然后又起诉要求返还。法院驳回:双方是恋爱关系,没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不能简单把转账认定为借款;而且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明确表示不用返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04 为什么有的能退有的不能?关键看这五点

把上面的案子放在一起看,法院的判断逻辑其实很稳定,主要看五个因素:

给付的目的。 是冲着结婚去的,还是为了维系感情?这是最核心的一条,其他因素都是围绕它展开的。

给付的时间与场合。 发生在谈婚论嫁、订婚、筹备婚礼阶段的大额给付,更容易被认定为彩礼;恋爱初期或日常交往中的给付,更可能是一般赠与。

财物的价值与习俗性。 整笔大额、符合当地婚嫁习俗的,倾向认定为彩礼;小额、零散、跟习俗无关的,倾向认定为赠与。

双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对等。 只有一方单向大额付出,和双方互有转账、数额相当,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证据。 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借条、购买凭证,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看清这笔钱的性质。很多案子输就输在这一点上。

05 避坑清单

如果你是大额付出的一方:

转账时把用途写清楚,是借款就备注"借款",是彩礼就备注"彩礼""聘金",别不好意思。大额尽量走银行转账留痕。买贵重物品保留发票,最好能体现"为结婚而购买"。对方以结婚为条件反复索要财物的,聊天记录一定要留着,这类情况可以主张全额返还,涉嫌诈骗的还可以报案。

如果你是被给付的一方:

共同生活的开支保留凭证,房租合同、缴费记录、购物小票,返还时可以主张扣减。彩礼已经用来置办嫁妆、买车的,注意留存。对方明确说过不用还的,聊天记录别删。另外,真的遇到"只转账不要借条,分手后按借款起诉"的情况,你手里"这些钱是共同花掉的"的证据就是最好的抗辩。

两边都适用的一条:

谈恋爱就是谈恋爱,别把每一笔花销都当成投资。绝大多数分手后的追讨,法院都不支持,不是因为法律冷漠,而是因为恋爱中的人情往来本来就不该由司法逐笔清算。

写在最后

法律在这类问题上的态度,其实比很多人想的要克制。它愿意帮你追回的,是那些明显以结婚为条件的大额给付;它不愿意插手的,是感情本身的花销。分清这两者,比事后翻转账记录有用得多。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如遇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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