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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出资瑕疵责任
股权转让中的出资瑕疵责任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连环坑,准备转的、正在转的、已经转完的,都得看

上周接待一位当事人,坐下第一句话是:"高律师,我三年前就把公司股权全部转掉了,怎么上个月法院把我的银行卡冻了?"

他姓周,2019 年和人合伙开了家装饰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他认缴 700 万,实缴 30 万,出资期限写在 2035 年。2022 年公司生意不好,他把股权以 1 块钱转给了小舅子,工商变更办得很利索。他觉得自己干净利落地离场了。

结果 2025 年公司欠了供应商一百多万,法院执行时发现公司账上没钱,债权人一纸诉状把他、他小舅子、还有小舅子后来又转给的那个人,一起告了。

周先生想不通:股权都过户三年了,公司欠的钱凭什么找我。

我把新《公司法》第 88 条翻给他看。他看了两遍,抬头问我一句:"那我这 700 万,是不是还得我自己掏?"

我说:看情况,但大概率跑不掉。

这类咨询我这两年接得越来越多。认缴制给了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也让很多人误以为股权一转、责任清零。事实正好反过来。新法之下,股权转让在某些情况下反而变成了责任的放大器。今天把股权转让里最容易炸的几个雷,尤其是出资瑕疵这一块,一次讲透。


一、先把规则摆清楚:第 88 条的两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

新《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88 条,是这两年股权纠纷里出现频率最高的条文。它分两款,说的是两件不同的事,很多人混为一谈,风险判断全错。

第一款,针对"还没到期"的股权: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出资义务跟着股权走,由买家承担。但买家要是没按期缴,你得兜底。这叫补充责任,有先后顺位:先找买家,买家确实缴不出来,再找你。

第二款,针对"到期没缴足"或者"出资不实"的股权: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这一款狠得多。连带责任,没有先后顺位,债权人可以挑着你和买家里的任何一个下手。唯一的例外是买家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有瑕疵,而这个举证责任在买家身上,实务中很难证成。

情形法条转让人责任受让人责任
出资期限没到就转让第 88 条第 1 款补充责任(第二顺位)第一顺位,承担缴纳义务
到期没缴、出资不实就转让第 88 条第 2 款连带责任(可直接索)知情或应知则连带

还有一个时间分水岭,必须记住。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24 日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 号),明确第 88 条第一款不溯及既往,只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

所以:

这个结论中间还反转过一次。2024 年 6 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原本写的是可以溯及适用,2024 年 12 月 24 日专门出了这个批复改了回来,并明确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以你要是在网上看到 2024 年下半年写的文章说"溯及适用",那是旧说法了。

还有一点要分清:这个批复只针对第 88 条第一款。第二款(到期没缴、出资不实)的规则在旧的司法解释里早就存在,不存在这样的时间分界问题。

查一下工商变更登记日期,很多事情当场就有答案了。

云南昆明中院在(2025)云 01 民终 12417 号里就是这么处理的:案涉转让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法院明确适用旧法,再看转让人的行为是否善意。那案子里,股东是在案件已经进入诉讼期间办理的股权转让,法院认定不属于善意转让。


二、出资瑕疵的四个雷,一个比一个响

雷区一:认缴没到期就转,以为能金蝉脱壳

这是新法下最大的认知陷阱。旧法时代确实有人这么操作:认缴 1000 万,实缴 0,出资期限写 2040 年,公司负债之后把股权 1 块钱转给一个没有履约能力的亲戚或者空壳公司,自己拍拍屁股走人。

第 88 条第一款把这条路堵死了。更麻烦的是连续转让的情形:A 转给 B,B 又转给 C,每一手的转让方都可能对最后一手的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你以为自己只是链条上的第二环,法院眼里你可能是第二、第三、第四个被告之一。

多手转让时责任怎么往外传导,郑州管城法院(2025)豫 0104 民初 16710 号给出了一个两级链条的样本:金某甲把股权无偿转给金某乙,金某乙又转给乔某。法院认定转让时明知公司有债权债务仍低价转让,属于"滥用公司认缴制和股东权利,以股权转让行为逃避出资义务",判决乔某在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金某乙对乔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金某甲再对金某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一手接一手,往回传导。

坦白讲,多手转让时各转让人的责任范围和先后顺位怎么排,各地判决还存在差异,新法的配套司法解释也还在制定过程中。我能说的是:别指望靠"我早就不是股东了"这一句话脱身。

还有个配套制度要提:新《公司法》第 54 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是出资加速到期。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2026)苏 0192 民初 6999 号把这套链条走得很完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触发第 54 条出资加速到期,受让人边某在未出资 9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人陈某再依第 88 条第一款,对受让人这笔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两级责任,一清二楚。

顺位也有判决讲明白了。重庆五中院(2026)渝 05 民终 4939 号直接写明:转让人承担的责任是受让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补充责任,"其履行顺后于"受让人。债权人得先找受让人,受让人确实拿不出来,才轮到你。

一旦公司进了执行程序、被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个"2040 年才到期"的期限利益当场失效,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被拉回牌桌。

加速到期之后债权人怎么拿钱,也有个明确的口径。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答疑(2024 年 8 月 29 日),新公司法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纪要的精神处理: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不是先"归入公司"再由全体债权人分配。对股东来说,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上门,不用等公司走完分配程序。

另外提醒一句,认缴期限本身也在收紧。新《公司法》第 47 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存量公司按《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784 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调整到五年以内。那个写在章程里的"2040 年缴足",留给你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雷区二:该缴没缴就转,连带责任跑不掉

如果说第一款是兜底,第二款就是绑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8 条早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依该规定第 13 条第二款起诉该股东时,可以同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二款把这条规则升格成了法律。

什么叫"应当知道"?法院看的不是你嘴上怎么说,是你查没查。宁波中院(2021)浙 02 民终 5624 号里,有人以 1 元价格受让了对应出资额 700 万元的 70% 股权,公司账面资产 1418 万元。法院的原话是"显然不符合理性商事主体的正常逻辑",加上受让人没举证说明合理性、事后也没去了解公司财务,直接推定知情,判令连带。

山东高院(2018)鲁民申 2817 号总结得更干脆:受让人未支付相应股权对价、未作基本审查、受让后也未补足出资,三项加在一起,就推定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接手的是瑕疵股权。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验资报告不能替代查账义务。抽逃出资往往发生在验资之后,验资报告根本反映不出来。上海虹口法院发布的涉股权转让纠纷典型案例里就明确过这一点,受让人拿着验资报告说自己不知情,法院不认。

这里也给转让方提个醒。转让协议里写"出资义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转让后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在你和买家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出了事债权人照样能告你,你赔完再回头找买家追偿,前提是买家那时还有钱。

雷区三:抽逃出资后转让,双重追责

缴完资又把钱转走,是最严重的一种出资瑕疵。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转让股权洗不掉这个责任。原股东照样要还,受让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就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一起连带。

雷区四:转给没有能力缴的人,等于自证恶意

这一条主要影响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转让。那时候还没有第 88 条第一款,法院靠"主观恶意"来归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0 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二(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诉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山东青岛中院)很有代表性:几名股东在出资均未实缴、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把股权无偿转让给许勤勤,许勤勤成为唯一股东后把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000 万元并随即注销。裁判要旨写得干脆: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旧法下的出资加速到期也有门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 6 条定的调子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只有两种例外: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

新法第 54 条在文义上把门槛降成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项,但有两层要留意。第一,第 54 条不宜溯及适用——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事实,仍然回到九民纪要第 6 条那套双重门槛。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怎么认定,实务远没有统一:多数法院仍以"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拿到终本裁定"为典型情形,广西高院 2026 年 3 月的公开案例就明确采用与《企业破产法》衔接的严格标准;也有法院采宽松的"停止支付说"。所以别简单理解成"公司欠债不还,股东出资当场到期"。

北京三中院有两个案子,情节夸张到像编剧写的,但都是真的。(2020)京 03 民终 3634 号里,股东把一家注册资本 5000 万的公司 90% 股权作价 1000 元转让给一名在校大学生,而这名学生身份信息被冒用、还欠着助学贷款,显然没有出资能力。(2021)京 03 民终 6207 号里,股东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公司时,把股权零对价转给一位低保户、恶性肿瘤患者,对方受让后即入院,连公司办公地点在哪都不知道。

两个案子的结果一样:认定转让人逃避出资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嘉定法院(2021)沪 0114 民初 24658 号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情节更完整:装饰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庄某某认缴 995 万、实缴 10 万,持股 99.5%。公司欠付 78 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执行不能、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庄某某把股权零对价转给自己控制的矿业公司,矿业公司又零对价转给石业公司,随后股东会修改章程,把出资期限一口气延到 2040 年。三家公司人员高度混同。

法院列了四条认定理由:债务已经形成且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之后才转让;两次转让全是零对价,违背正常商事惯例;交易发生在关联主体之间;受让后立刻大幅延长出资期限。四条加在一起,推定存在逃废债恶意。

福州中院 2025 年的一起典型案例展示了新法的打法。某科技公司欠货款 15 万余元,股东把股权无偿转让退出,公司随后从 2100 万减资到 500 万,减资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一款,完全没有审查转让股东的主观恶意,只看三个客观要件:出资未届期、转让已完成、受让人不能足额缴纳。判决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现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再承担补充责任。

对比维度2024.7.1 之前转让(旧规则)2024.7.1 之后转让(第 88 条)
归责核心审查转让人有无逃废债恶意客观要件,不问主观
举证负担债权人举证恶意,难度大客观事实查明即可
责任性质恶意成立才赔法定补充责任,有顺位
转让效力零对价转让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恶意串通无效转让在双方之间有效,但不免除法定责任

顺带说一句,零对价本身不等于有恶意。家族内部的股权划转、股权激励这类有正当商业目的的安排,对价为零是合理的,不能仅凭这一条就归责。法院看的是时间、价格、关系、受让方能力、后续行为这一组事实组合起来的整体画面。


三、一个程序上的坑:执行程序里追加不到受让人

这一点实务价值很高,但知道的人不多,尤其是债权人一方最容易踩。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七批,2026 年 2 月 5 日发布,答疑专家为最高法执行局熊劲松)讲得很明确: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严格法定原则。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发生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均不符合该条关于追加对象的规定,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理由是防止"以执代审"。债权人的正确做法是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走诉讼程序,而不是在执行程序里申请追加。河南台前法院(2025)豫 0927 民初 2590 号的裁判说理与这个口径完全一致,判决撤销了追加继受股东的执行裁定。

反过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你是被追索的一方,执行程序里有人申请追加你,先看自己是不是"原股东"或者"发起人"。受让人、后手股东被追加的,这个追加本身可能就不成立。

一人公司是例外通道。《变更追加规定》第 20 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江苏太仓法院(2024)苏 0585 执异 26 号就是据此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了原一人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什么时候转让人不用担责

讲了这么多吓人的,也得讲讲安全的边界。下面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时,转让人通常可以免责,法院的判例支持相当一致。

第一,转让时公司还在正常经营、有偿债能力。 东莞中院(2024)粤 19 民终 853 号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仍有支付能力,受让人也有出资能力(实际已实缴 1047.8 万元),法院认定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转让人不承担出资责任,二审撤销一审、驳回债权人全部诉请。

第二,债务形成在转让之后。 这一条的威力,郴州中院(2025)湘 10 民终 1691 号体现得最充分。一审判决转让人在 225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二审直接改判:一审适用《公司法》第 88 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二审确立的审查框架是,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转让未届期股权的股东要不要担责,"需着重审查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然后从三方面论证没有恶意:转让后公司银行账户仍有与经营相关的交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债权人都是在转让之后才起诉的,不足以证明转让时已存在大量债务且无力清偿;认缴期限至 2037 年,转让时还没有实缴义务。结果是撤销了转让人 225 万元的补充责任。

第三,受让人当时具备真实的出资能力。 前面那两个北京案例的反面就是这个要件。

一句话概括法院的判断逻辑:看的不是转让价格,是转让时点公司还有没有清偿能力。 债务形成的先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转让那一刻公司是否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还有个责任边界要提:不能无限向上穿透。天津二中院(2022)津 02 民终 7656 号明确,"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补充责任,债权人不能穿透两层去追索母公司的股东。责任有边界,这一点对集团架构里的股东是个保护。


五、除了出资,还有几个坑照样能让你翻车

出资是核心,但一场股权转让翻车,通常不止一个原因。

优先购买权没通知。 新《公司法》第 84 条删掉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个前置程序,但优先购买权还在,而且程序要求更明确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不答复视为放弃。漏了这一步,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权利受侵害,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索赔。

章程写了什么,你没看。 第 84 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里设了更严的限制、更长的期限,以章程为准。很多人连自己公司的章程都没翻过,这在我这儿不算新鲜事。

签了协议就以为完事。 第 86 条说得很清楚:转让后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公司去办。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签协议不改名册,买家在法律上还不是股东;不改工商登记,原股东还有可能把同一笔股权再卖给善意第三人,一股二卖就是这么来的。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答复的,可以起诉。

股权本身有权利负担。 质押、冻结、查封没查清楚,过户过不了,转让方构成违约要赔,买家付了钱拿不到东西。

挂名股东。 帮亲戚朋友签个字当名义股东,没出钱、没分红、没参与经营,照样是法律上的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6 条: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以自己只是名义股东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忻州中院(2020)晋 09 民终 744 号还加了一句更狠的:对入股前的债务是否知情,不影响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担完责再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能不能追回来,看运气。

一人公司的账。 上海宝山法院(2019)沪 0113 民初 26237 号的说理很透彻: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实质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是股东自身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此种责任并不因股权的转让而消灭"。前任和现任一人股东都被判连带。转让协议里写"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宿迁中院(2025)苏 13 民终 3492 号也是这个态度。

税务。 这一刀砍得又快又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低于实缴资本、低于同期同类转让价格,都可能被盯上。公司名下有土地、房产、知识产权、长期股权投资,且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的,通常要按评估核实后的净资产来核定。

后果是补缴 20% 个人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还可以处 0.5 倍到 5 倍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且超过 10 万元的,可能触及逃税罪。

还有个时间点特别容易漏。按 67 号公告第 20 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就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不用等钱付清,也不用等工商变更办完。纳税人是转让方,扣缴义务人是受让方,两头都有责任。另外股权转让书据要按价款的万分之五缴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0 元转让、阴阳合同、用私人账户收转让款,这三件事别干。能主张低价正当理由的情形其实很窄:直系亲属之间转让、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或遗赠、企业连续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最后一条还得有审计报告佐证。


六、三个角色,三张避坑清单

如果你是准备转让的一方

  1. 能实缴就先实缴。 转让前把认缴出资缴足,拿到银行缴款回单和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从根上消除连带风险,顺带抬高股权原值、合法降低转让个税。这是花钱买安心,也是唯一一劳永逸的办法。
  2. 做一份出资情况书面确认。 认缴总额、已实缴金额、未实缴余额、出资截止日期,逐项列清楚,让买家签字确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0 条规定,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要举证自己已经履行。举证责任在你,凭证必须留全。
  3. 查买家的钱。 让对方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审计报告。第 88 条第一款下,买家缴不上,责任回到你身上。别把股权转给一个没有履约能力的自然人或空壳公司,那等于替对方将来赖账时给自己准备了一份"恶意推定"的证据。
  4. 把转让时点的证据留下来。 转让当时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公司正常经营的凭证、定价依据。将来真被起诉,这几样是你打掉"恶意推定"的弹药。(2024)粤 19 民终 853 号能赢,赢在这些证据上。
  5. 老老实实走优先购买权程序。 书面通知,写全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用邮寄或微信送达,留好凭证,再让其他股东签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
  6. 分期收款,绑定节点。 签约付 10% 到 20% 定金,拿到税务清税证明和工商变更受理回执后付 60% 到 70%,变更办结、公章账册交割完毕再付尾款。大额交易加担保或抵押。
  7. 定价要站得住。 该评估就评估,别搞阴阳合同,别用私户收款。

如果你是准备接盘的一方

  1. 尽调三件套必须查: 公司章程、实缴银行流水与验资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出资公示。重点区分"已到期欠缴"和"未到期认缴",这两种风险完全不同。
  2. 大额交易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非货币出资要看评估作价和过户凭证,同时要求转让方提供近几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南通通州法院(2016)苏 0612 民初 614 号就是这么判的:大额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应负较高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审查措施的,推定未尽注意义务。
  3. 已到期未实缴的,先让转让方缴清再过户。 没缴清就暂停工商变更、暂缓支付中期款。
  4. 未到期大额认缴的,把风险折进价格里。 按未实缴金额折算对价,或者预留对应金额的尾款,等出资期限届满、没有追责风险了再付。
  5. 查隐性负债。 近三年财务报表、企业征信、涉诉记录、对外担保、税务欠缴、行政处罚,一样都不能漏。大额存量债务要提前清偿,或者拿到债权人的免责函。
  6. 协议里写死陈述与保证条款。 交割日前不存在未披露的隐性债务,发现一处由原股东全额赔付,可以直接从尾款里扣。
  7. 留 10% 到 20% 质保金。 交割满 12 个月无追责再付。
  8. 改名册、改登记、改章程,一步都别拖。

如果你已经转完了,现在补救还来得及

这是我最想说的部分。很多人的股权是三年前、五年前转的,当时完全没考虑过这些,现在才开始慌。给你一份自查清单:

  1. 先确认时间节点。 你的转让发生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还是之后?之前的话,风险点在于会不会被认定恶意;之后的话,第 88 条第一款直接适用,不用查恶意。这是所有后续判断的前提。
  2. 别指望拖过诉讼时效。 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9 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返还出资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股东也不能拿"出资义务已超过时效"来挡。这件事拖几年不会自动了结。
  3. 把当时的证据找出来。 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档案、银行流水、公司当时的财务报表。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转让的,重点准备三类证据:转让时公司还在正常经营、有偿债能力;对价合理,哪怕不高也要有定价依据;受让人当时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
  4. 查一下自己有没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搜自己的名字和原公司名字。如果执行程序中已经被追加,先看追加对象对不对——受让人、后手股东按法答网的口径是不能被追加的,这本身就是个抗辩点。
  5. 和现股东补一份协议。 明确出资义务由谁承担、违约怎么追偿。这份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但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第二款,你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白纸黑字比口头承诺有用得多。
  6. 推动实缴或减资。 如果还能联系上公司和现股东,督促完成实缴,或者依法走减资程序。减资必须通知已知债权人,否则对债权人不生效,那等于白减。公司注册资本降下来,你的潜在责任范围也跟着降。
  7. 税务自查。 当年的转让有没有申报个税,有没有被核定征收的风险。主动补申报的成本,远低于被查出来之后的滞纳金加罚款。

七、写在最后

新《公司法》把股权转让的程序简化了,不用再征求其他股东同意,30 天不回复就算放弃。但它在责任这一端把口子收紧了。

程序越来越简单,责任越来越难甩。

我经手的这些案子里,吃亏的人有个共同点:他们都觉得签完字、办完变更,这事就与自己无关了。股权转让不是把东西卖掉就结束的买卖。股权可以过户,责任不一定跟着过户。

如果你手里有正在谈的股权转让,或者几年前已经转掉、现在心里不踏实,建议先做一次体检:转让时间、出资状况、当时的证据、现在的执行信息。四个维度过一遍,风险在哪儿基本就清楚了。

你或者身边的朋友有没有遇到过股权转了还被追债的情况?评论区聊聊,我看到都会回。涉及具体金额和材料的,可以私信我,我帮你把时间线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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